雍雅明
我国有12亿人口,九亿是农民,因而,农民问题是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所有农民问题中,农民负担问题是关系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核心问题。近年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农民实际负担过重已严重地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党在农村的政权稳定,也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农民负担问题从实质上看,是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农民身上的集中反映,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诸方面矛盾的集合。因此,认真研究、深刻剖析农民负担问题,特别是我省贫困地区的农民负担问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民负担的法定概念、种类及其性质
(一)农民负担的法定概念。“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法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所承担的各种税费和义务,是农民纯收入的一种非生产、非生活的社会扣除。一般指国家税金、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①
(二)农民负担的种类。1.国家税金。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应缴纳农业税;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应缴纳农业特产税;从事牧畜屠宰的,应缴纳屠宰税;占用耕地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等。
2.应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定购任务。
3.应依法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简称三提五统)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其中村提留是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费是指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二级办学(也叫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农村义务工是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设、修缮校舍等必须由农民承担的劳务;劳动积累工是指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必须由农民承担的劳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这是指:①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②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③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是针对特定行为征收的,不是面向全体农民的。不发生这些行为,就不需要这些费用。上述负担是合理负担,农民应当依法自觉缴纳。
(三)农民负担的程度、性质、时限及减免。国家对农民负担的程度、性质、时限及减免做了明确的规定:
1.程度。“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对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乡统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②
“农村义务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10个义务工。”③
“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劳动积累工。”④
2.性质。农民负担按其使用终端的不同而分为国家性质和集体性质两类。一般来说,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包括粮食事物和折收的代金)及其它应缴的税金都具有国家资金的性质,应全部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使用,属国家所有。“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的集体经济资金性质和用途。”⑤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用于本乡(一般各村组织各村)范围内的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也属于集体性质。
3.时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提留统筹费一定几年不变、分年度收取的办法。”⑥
4.减免。“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失去劳动能力的复退军人、残疾人、军烈属及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残疾以下的特困户,经本村(户、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适当减免村提留和乡统筹费。”⑦
二、我省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一)我省贫困地区的行政范围界定。按1993年甘肃省“四七扶贫攻坚计划”所界定的“攻坚范围”,我省的国列贫困县:岷县、宕昌县、舟曲县、临潭县、积石山县、东乡县、永靖县和礼县,被确定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本文所说的“我省贫困地区”即指上面提到的“七县一片”。该区涉及定西、陇南、甘南、临夏四个地区(州),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占有粮均在“温饱线”——“双三百”之下,即人均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