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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试论提高财产保险的经营质量(2)(1 / 2)

(一)承保风险。承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盲目追求保费数量,忽视承保质量,造成承保风险加大。由于保费任务年年加码,经营盈亏又与职工个人关系不大,使许多企业人员片面追求保费规模,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业务人员为了完成保费指标,将已报废、过期、危险性巨大的财产仍然承保,造成事故居高不下,赔付率一再攀升;(2)承保、核保制度不严,潜在风险增多。一般来讲,财产保险接受风险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核保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有效方法。目前的核保虽然已经在许多公司集中到位,但仍然较为粗放,特别是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即使是采取相应手段和措施,但仍存在核保和实地验险质量不高的问题;反映到支公司这一层,业务人员揽到业务后,初级核保由于人员编制少和业务技能较低,验险和核保不够落实的问题也同样存在,无疑会增加标的风险程度;(3)超出能力承保。任何一个经营财产保险的单位,无论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其承保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超出自身条件及技术资金的限制,不管风险大小都承保,盲目接受风险,随时都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同时,即使承保这方面的业务,也应该通过落实分保,及时将风险分散和转移出去;(4)电子化风险。电脑的运用,无疑对提高业务运作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电脑作为高科技电子化产品,目前在业务经营和运作中还没有完全到位,再加上既懂保险又懂电脑的人员少,个别核保人员技能素质还较低,势必潜在一些风险;(5)道德风险。在财产保险的经营中,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从这几年的经营中不难看出,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的超值投保和骗赔;二是个别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借展业机会欺骗公司和保户,挪用保费搞体外循环;三是保险从业人员内外勾结的欺诈行为,如机动车辆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现场等等,这些都将给财产保险的经营加大风险或造成损失。

(二)理赔风险。理赔风险指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可以说,所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单位都将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遇到此类风险的发生,着重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1)外部的骗赔。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有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商贸交易中的各种诈骗屡见不鲜。保险市场也不例外,骗赔案不断出现,又缺乏与之配套的侦破检验手段,因此外部骗赔对保险公司构成的风险日益增多。(2)内部原因。第一,理赔制度不健全。尽管目前财产保险的理赔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核赔制度已经实施,但实际操作中执行制度不严、贯彻不力、执行走样、流于形式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一些制度缺乏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核损定损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核损定损是保险补偿的基础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公司的信誉和效益。目前由于定损理赔人员有的不具备相关的保险、法律、金融、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在定损、估损方面技术水平偏低,不能合理定损和正确估算损失金额,致使定损中仍含有不应有的水份;还有的定损员定损过程粗糙,事故现场查勘不细,也是导致赔付率攀升的重要因素。第三,有的定损理赔人员思想素质偏低,对工作不负责任,查勘现场不及时、不到位、不认真,该双方签字认可的没签字,有利的证据不索要,甚至证据保管不善被丢失,给理赔带来不应有的难度。

总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财产保险的经营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经营中新的潜在风险还将存在,给业务经营带来了新的难度,直接影响财产保险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为此,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住承保的“人口”关和理赔的“出口”关,不仅是财产保险自身经营的需要,也将是今后搞好经营、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四、加强内控,苦练内功,是提高财产保险经营质量的根本措施

纵观财产保险的经营,加强内控,苦练内功,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既是提高财产保险经营质量的根本措施,又是促进稳健经营、高效益的可靠保证。

(一)以核保核赔为重点,建立保赔分离、集中管理机制。在承保风险控制方面,要严格执行核保授权授信制度,科学建立核保人员的责任制和核保权限,做到分级分层次控制承保风险;要把核保人员核保质量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要坚持核保与验标承保相结合,以便及时发现风险;要下功夫搞好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落实业务培训和纪律约束措施;要重点抓好一级分公司同城业务承保的核保中心和出单中心建设,加大力度,实施高度集中管理,使规范化管理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服务的有机整体,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在理赔风险控制方面,要重点依靠制度规范要求,严格规范各项操作程序的科学运行和控制,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中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定损中心、理赔中心和报价中心的运作,加强三个中心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将承保与理赔从制度上予以分离。加强理赔集中管理,对于合理确定损失,合理赔付,对于控制理赔风险,提高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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