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某地农村村民宋某及其妻子蔺某在自己家中做好晚饭,吃饭过程中相继发生中毒症状,后经村民送医院抢救,宋某妻子蔺某获救,宋某死亡。法医尸检宋某为中毒死亡,并将宋某胃内溶物及蔺某呕吐物、宋家锅内剩饭、面粉等提取检样,送上级公安机关检验。后在宋某胃内溶物和锅内剩饭中检出“毒鼠强”成分,蔺某呕吐物中检出有农药“3911”成分。
此案,经调查,未发现宋某与本村其他人有明显矛盾等因素。另外,案发前除死者的连襟李某来过宋家外,再无其他人来过。而死者妻子蔺某在抢救过程中及而后表现有所反常。同时,调查得知,死者宋某由于平时爱喝酒,不大干农活,其妻蔺某对此意见较大,俩口子平时爱吵架。由于死者宋某为“毒鼠强”致死,而其妻蔺某呕吐物中却检出有农药“3911”成分,加之蔺某的表现反常,以及对死者有所不满、意见较大,俩口子平时爱吵架等原因,使蔺某的作案嫌疑自然上升。同时,死者宋某的亲属也明确反映蔺某同他人有奸情嫌疑等,认为宋某为蔺某所害。这样便将嫌疑重点放在了蔺某身上,同时,对死者宋某的连襟李某也作为嫌疑人进行了有关调查讯问。然而,二人均否认本人作案。由于缺乏有关证据,同时又无其他线索,使此案的侦破陷入困境,被搁置了下来,成为积案。
2004年10月11日,笔者应当地公安机关邀请前往发案地,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协助侦破此案。笔者在熟悉案情并同办案人员共同对案情进行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运用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和综合法编题技术,编制测试题,先后对嫌疑人蔺某和李某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排除了蔺某的作案嫌疑。而经对李某的几遍测试,李某在作案的因素、动机、作案时间、投毒位置、投毒方式、毒药种类、毒鼠药的包装物等目标题上均对映显著,并在现时心理状态的问题上反映出明显_的后悔及愿意争取从轻处理的心理,从而认定李某系此案的作案人,并当即对李某进行了测后谈话。谈话中李某差点哭了起来,几次欲言又止,后因时间关系将其上铐后带下。后经办案人员根据测后指导意见进行审讯,李某当晚便在痛哭过后彻底交待供述了作案的原因及其过程,从而使此案成功告破,并使死者之妻蔺某在被众人怀疑长达两年多时间后,洗清了冤屈,得到了解脱。
另外,通过此案,也发现和反映了一些化验鉴定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有助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有关证据等的判别
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及被害人、报案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据,是开展侦查审理工作的基础。然而,有关当事人的证言、陈述以及有关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如何,往往难于把握,有时虚假的证言、陈述及其证据会使侦查审理工作误入歧途。因此,对当事人证言、陈述及其证据的判别,便成为侦查审理工作的关键和前提。而心理测试技术能够帮助我们对其做出评估和判别,从而提高侦查审理工作的效率和保证侦查审理工作的正确性,这已被大量的侦查审理实践所证明(参见案例五)。
[案例五]
1998年4月,为T国驻华商务处服务的塞利姆突然接到了所在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张民事传票,告知其因欠款未还而被告上了法庭。塞利姆曾是北京大学的外籍学生,毕业后留在中国北方某市,作一些珠宝首饰的进出口生意。塞利姆开始感到很迷惑,直到法官拿出一张纸条给他看,他才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这是一张白色的复印纸,上面用圆珠笔写了几行挺大的字。第一行字是“收条”,第二行开始按正常的书写格式,写着红宝石、翡翠、钻石、珍珠等珠宝名称,每一种宝石后面都标着以克为单位的重量,就像常见的中药方子那样。再后边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五千元整”,旁边是钱数的小写,钱数小写的后边是“款未付”。下边有两个人的签名。一个是“蒋现宁”,日期“1997年11月27日”。另一个是塞利姆的英文签名。
塞利姆承认在纸条上签了字,但提出纸条的内容有改动。说当时没有“款未付”三个字,也没有后面的句号,而且前面的逗点也大了,并坚持已将钱付给了蒋现宁。
这张收条是这样来的:1997年11月的一天,塞利姆在珠宝市场相中了商人蒋现宁的货,就选购了一批价值27.5万的货。算好账,塞利姆说:“宝石先放你这儿,过两天来交钱时再拿。”“没关系,你先拿走吧……我信得过你。”蒋现宁40多岁,是个外地人,跑珠宝生意多年,他认识这个经常来珠宝市场采购的黄头发老外,他怕过两天这老外见别人的货好,又变了主意,不要他的而去要别人的了,所以表现出对塞利姆的极大信任。于是,他们交换了名片,约定了付款的时间。
11月27日,塞利姆电话联系后,蒋现宁说今天没去市场,让塞利姆直接把钱送到他的住宅来。塞利姆便叫上自己的司机,他们开车先去银行提款,然后去北郊的平湖花园私人住宅区。找到蒋现宁住的楼房,塞利姆下车拎着皮包上了楼。在蒋现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