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报案人和发现人心理特点的分析
调查访问,首先要考虑访问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的人。因为他们都是犯罪现场的目击者,比较了解现场的最初情况,知道现场有无变化。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同案件没有关系,突出的心理特点表现为,没有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在正义感、责任感和法制观念的心理作用下,能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们所见到的犯罪行为及其现场情况,并希望公安机关能迅速破案。他们愿意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协助工作。因此,在访问他们时,可以直接了当地提出问题,问明情况和原因。如发现案件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现场原始状况,有无变化,案犯的体貌特征,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到过现场的人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及其心理变化反应等,一般他们都可以如实回答。
但是,侦查实践表明,也有个别犯罪人自己作案自己报案并伪装积极,以逃避罪责或诬陷他人的情况。因此,应注意防止个别犯罪分子自己作案自己报案。防止的主要方法有:
一是认真观察报案人有无反常的情绪变化;二是认真分析所报告的案件事实情节是否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规律。报假案的人,尽管其报案前用尽了心机,伪装巧妙,但也难免“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因此,他们总是有些心情不安,使侥幸和恐惧心理交替发生着。他们既有庆幸自己报假案构思精巧,可能达到目的的窃喜,也有怕报假案阴谋败露,被处罚的恐惧。所以,他们报假案后,随时观察和刺探公安机关的动态,了解被诬告人及有关群众的动向,不断地编造理由,准备应付侦查人员的提问,企图蒙混过关,以求得逞。这些心理矛盾,在访问中时有反映,特别是访问出现了案情事实矛盾,情节不符,反常情绪就容易产生。只要侦查人员认真观察分析,就不难从中发现问题。
二、对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特点的分析
刑事犯罪案件侵害的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是直接受害者,其中有的在受害过程中接触过犯罪人,对犯罪现场的各种痕迹,犯罪人的体貌特征、行为特点,犯罪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都有着较深的印象。因此,他们提供的情况十分重要。但由于他们突然受到袭击和侵害,容易引起情绪激动,紧张不安,记忆模糊,思维混乱,并强烈要求对犯罪分子实行报复和惩处,要求赔偿损失。也有的被侵害后,产生极度羞愤甚至含恨自杀的念头。访问时应先安定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危害表示愤恨,使其感到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追查犯罪事实真相,犯罪分子将要受到严厉的惩处,从而使极度愤恨的心理得到缓和,在其精神状态基本恢复正常后,再进行访问。
如有的被害人及家属遭到犯罪分子的侵害后,不知所措,对事件的前后顺序记忆不清,或什么都想不起来,甚至出现错觉和幻觉。这就要使其高度紧张的情绪缓和下来之后,再提出问题,唤起回忆,把被害过程讲清楚。
也有的被害人及家属受到侵害后,由于精神、肉体或财物损失严重,愤恨心理十分强烈,回答访问提出的问题时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甚至扩大被害的事实,添枝加叶。这既不利于侦破工作的进展,也不利于对犯罪人的心理征服和处理。调查访问人员应及时向他们宣传有关的政策法律,消除感情色彩,使其如实反映被害经过。
还有的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说出被害的真实情况。调查访问人员要善于从他们的心理变化,来了解他们不讲真实情况的心理障碍,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怕报复的,要为他们撑腰,鼓励他们大胆地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怕影响自己名誉的,要为他们保守秘密。这样,他们才能谈出真实的情况。对个别事主报假案,应先耐心地听其陈述案件发生经过,找出矛盾所在,然后再提出问题,弄清事实,对其进行教育,纠正其不良心理倾向。不要过早地揭开矛盾,暴露意图,影响对其报假案的动机和目的分析,影响对其教育的效果。
三、对知情群众心理特点的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知情群众,是指知道案件发生发展的有关情况或犯罪分子有关情况的群众。如有的群众亲自听到犯罪人某些话语,看到犯罪人某些犯罪行为,知道被害人、事主、被侵害物的情况。他们生活在发案地点附近或和犯罪人有所接触,既了解当时当地的人情事物,也熟悉地理环境,能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但这些知情群众涉及社会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对他们的思想状态、社会关系、心理品质和特点等一时也不容易搞清楚。这就需要在当地组织的协助下,对他们有了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访问。访问中还要不断地观察分析情况,不断地调节访问行为,根据他们对调查访问工作的不同态度,采取不同对策来达到访问目的。
(一)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的知情群众的心理分析
对刑事案件调查访问态度积极、主动配合的知情群众,多数法制观念强.有社会责任感,能正确认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的调查访问工作。他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