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捕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部门为了推进案件的侦破,在勘查、调查、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捕捉。这种紧急侦查措施的实施,既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避免共同犯罪人串供或出现其他意外事变,也是顺利进行侦查工作和及时破案的前提。因此,根据缉捕对象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阅历、经验、社会关系等进行分析,以准确地对其行为动向予以分析判断,是缉捕工作的关键。
缉捕对象在通常情况下,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是,面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联想到被害人的控告、侦查人员的追查、道德的谴责、法律的威慑,除个别累犯、惯犯等习惯性犯罪人的心理变化较小外,一般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紧张恐慌心理。被缉捕的恐慌心理和现实所面临的困境,迫使其迅速作出相应的反应性行动:或迷途知返投案自首,或寻找种种理由开脱、减轻自己的罪责,或想尽一切办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于是在投案自首、潜逃隐匿、嫁祸于人、顽固抗拒之间迅速作出选择并付诸行动。
这里,就缉捕对象潜逃心理予以分析。
一、缉捕对象潜逃心理分析
缉捕对象产生潜逃心理的原因,从主观上看,一是由于缉捕对象对现实抱有错误的认识,产生侥幸心理。他们认为犯罪后,只要逃跑躲避起来,公安机关就无法追查,事过境迁,就会不了了之。所以,有些预谋性犯罪,犯罪分子在预谋过程中就对犯罪后的潜逃作了系统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二是缉捕对象犯罪后,不知所措,仓皇潜逃。这主要是指那些偶犯、初犯以及临时产生犯意的犯罪人。三是一些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深感自己罪行严重,认为自首和对抗已经于事无补了,只好一走了之,躲一天算一天。从客观上看,一方面,犯罪者家属和亲朋好友对犯罪人施以不良的心理影响,使其产生潜逃心理故而潜逃。其家庭成员和亲友对其进行庇护,为其提供条件,纵容其潜逃。另一方面,客观条件的便利也会促使其产生并强化其潜逃心理。如地理位置的优越、交通工具的便利及利于潜逃的天气情况等,都会促使其产生并强化潜逃心理。此外,也有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互相牵连,在“哥们义气”的促使下,共同对抗缉捕而潜逃。
缉捕对象犯罪的性质、方式及其个性特点和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对他们的潜逃心理有不同程度的削弱或强化作用。区域性犯罪分子,由于他们长时间生活在固定地区,接触面狭窄,与其他地区的交往较少,情况不了解,犯罪后潜逃也带有区域性特点,对潜逃外地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一旦潜逃外地,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潜逃心理逐渐削弱,这为侦查人员的追捕提供了有利条件。生活阅历丰富、见多识广者以及流窜犯,由于其生活环境经常变换,社会中的交往面广泛,这就为他们潜逃、隐藏等提供了方便条件。潜逃对他们来讲,习以为常。他们潜逃活动比较狡猾,而且很容易适应环境。这些对他们的潜逃心理都起着强化作用,给侦查人员的追捕造成一定困难。
二、实施缉捕过程中的心理分析
实施缉捕过程中的心理分析,是指侦查人员在对缉捕对象一般心理活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所在位置及潜逃方向进行判断,确定缉捕形式,并根据缉捕对象的心理变化,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和缉捕行动等。
(一)潜逃的心理特点
1.熟悉性
即潜逃时,一般都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地方潜逃。不熟悉的地方,不能满足其安全感的需要,同时,也难以适应和生存。尤其在紧张、惶恐的情况下出逃.其本能反应会使其选择最为熟悉的地方。
2.亲近性
即潜逃时,一般会选择自己较为亲近又安全的人作为投靠对象。这是人社会人际关系的心理特点所决定的。
3.便利性
即潜逃时,尤其在紧张、慌乱的情况下潜逃时,一般会选择便利的出逃路线和交通工具。所谓的“慌不择路”,便是此种心理状态的表现。
以上三点,是案犯潜逃时的基本心理特点与规律。但是,案犯在最初的本能反应过后,在一定的反缉捕心理的作用下,一些具有较高智力水平和反缉捕经验的案犯,则可能考虑以上特点和规律,反其道而行之,从而采取其他的潜逃策略。需要我们在缉捕时,结合案犯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及其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制定正确的缉捕方案。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准确掌握分析缉捕对象的个性特点和经验、能力等。
个性特点和经验、能力不同的缉捕对象,其选择的潜逃地和潜逃能力有较大的差异。他们对待缉捕的反应不同,所采取的对策也不同。经验丰富、能力强的缉捕对象,社会交往面广,接触人多且杂,一旦潜逃,落脚、藏身的地点也比较多,而且经常变换,比较容易取得外界的帮助,能用各种办法应付缉捕,从而达到脱身的目的。这就给准确判断其所在位置及潜逃方向造成一定的困难。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