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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审讯失误及刑讯逼供的心理分析(1 / 2)

一、审讯失误的心理分析

审讯失误是指由于讯问主体方面的原因,导致讯问出现僵局,不能继续进行,或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由此放纵犯罪人的现象。分析其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所导致:

(一)轻信已有的侦查结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前期的侦查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开展讯问的基础。但是,前期侦查工作得来的案情材料,不一定完全真实可靠,有关嫌疑人的供述也有真有假,需要进一步地核实。如果轻信已有的侦查结论和嫌疑人的供述,就可能形成某种思维定势,并按其思维定势要求审讯对象进行供述。这样,在前期侦查结论和有关嫌疑人的供述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审讯工作的正确进行,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轻信已有的侦查结论尤其是轻信嫌疑人的供述,同样也会在一定条件下放纵犯罪,造成审讯的失误。

(二)主观臆断

主观经验及其判断,对审讯工作有着重要地作用。但是,如果无视案件可能存在的特殊性,仅凭过去的经验对当前案件进行认知和判断,甚至按照有关逻辑想当然地判断当前案件并按其主观判断进行已有思维定势的审讯,就可能影响审讯的正确进行,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罪犯

由于受已有侦查材料和主观经验的影响,审讯中很容易对当前案件形成确证偏见,从而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罪犯,并迫使审讯对象按照已有的结论交代供述问题,从而影响审讯的正确进行,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知识经验不足,方法态度简单生硬

审讯是一项可能涉及众多知识领域并需要丰富知识经验的工作。同时,需要审讯人员具有审讯的有关方法和技巧。如果审讯人员知识面过于狭窄,缺乏有关的知识经验和审讯经验,欠缺审讯的有关方法和技巧,就可能因此而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案件的有关情况,难于辨别供述的真伪,不能采取与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进行审讯,以有效地推进审讯的进行,从而导致审讯的中断或僵局,甚至无奈之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外,审讯活动虽然是不同法律地位和角色的双方心理的较量,但它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生硬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审讯。各种和缓的、艺术的、具有人情味的方法,常常对审讯有着更好的作用。但是,在缺乏审讯艺术和技巧的情况下,审讯者往往只能采取简单生硬的态度和方法。而简单生硬的态度和方法,往往导致审讯对象的对立情绪,影响审讯的顺利进行。

(五)情绪急躁,急于定案

耐心、沉着的情绪及其心态是审讯成功的重要心理条件。如果审讯人员情绪急躁,急于定案,就可能在急躁情绪的影响下,不再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匆忙草率地结束审讯,从而使审讯工作存在问题,留下隐患,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意志品质不良,情绪不成熟

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成熟的情绪、情感,是审讯成功的又一重要心理条件。

审讯活动常常是双方意志的较量。意志品质不良,则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活动,尤其难以使审讯在双方的心理较量中使其坚持到底,从而影响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或使审讯工作最终功亏一蒉,导致审讯的失败。

而情绪不成熟,则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活动,要么发怒冲动,影响审讯按计划进行,或者导致审讯的僵局;要么喜形于色,暴露审讯意图,使审讯对象获取有关信息,影响审讯的进行。

因此,意志品质不良和情绪不成熟,是导致审讯失误的重要心理原因。

(七)任意许愿,歪曲政策、法律,不适当地培植供述动机

虽然培植供述动机是取得审讯成功的重要方面。但是,如果任意许愿歪曲政策、法律,不适当地培植供述动机,则会使审讯对象为了得到宽大处理或满足某种愿望,从而投其所好做胡乱虚假的供述,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八)错误认为刑讯逼供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

客观地讲,由于为了躲避肉体或精神的痛苦,有罪嫌疑人可能将其案情予以供述。但是,它也会使无辜者和有罪嫌疑人作出胡乱、虚假的供述。

审讯中,有些审讯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审讯策略、方法和能力,从而将在部分有罪嫌疑人身上起作用的刑讯逼供的方法,使用在审讯中,错误地认为它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从而在确证偏见等因素的影响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九)无视犯罪嫌疑人人格

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是影响审讯顺利进行的重要心理因素。审讯中,如果无视犯罪嫌疑人人格,就会使其产生对立情绪,从而影响审讯的顺利进行。这是导致审讯对象拒不交待供述,造成审讯困难和僵局的重要心理原因。

(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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