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主任答业主问,俨然像一场新闻发布会,就是档次低了一点。
唐主任的答复灌入业主耳内的主要精神大意是:本案件涉及资金面巨大、牵涉了多家银行、现在正申请司法审计;基本定型为刑事案件,不存在转化的可能;相关的民事法院暂不受理,但凡已报案的,刑事结案步入清偿阶段时都可以得到民事赔偿,不一而足。
如何来解读这位唐主任的答复呢?吴英“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7亿多,尚称涉案金额巨大,李卫星涉案金额13多亿,近似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两倍,自然更应该称作涉案金额巨大了,对此没有丝毫异议。
“牵涉了多家银行”;牵涉具体哪几家银行?对这一点唐主任没有细说,但相信受害业主一定会去关心并会加以追问的。
“基本定型为刑事案件,不存在转化的可能”;对这一点唐主任说的比较笼统了,李卫星是“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拘留,只要证据确凿肯定归类于刑事案件,否则公安就得无条件放人。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纠纷,纠纷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将对方告上法院,何需公安局经侦支队加入?看来两者当然不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
可是刑事案件包括的罪名很多,杀人放火多属此类,如果你将具体的犯罪罪名转化了,虽说案件都归属于刑事类,这一点无从改变,但刑事内容的实质彻底改变了。
举例来说,若是将具体的诈骗罪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来立案,并加以起诉,这种背离事实的行为,不被人耻笑才怪呢!当然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的含义区别实在是太大了,一时也难以转化,在此只是打个比喻而已。
不妨,我们回过头去再关注下吴英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都属刑事案件,要是这两者转化一下区别可就大了:一个最高量刑就可判以死刑;一个至多可判十年,这就是让吴英在法庭之上喊冤叫屈的原因所在。
那么唐主任为何会这么笼统的答复呢,是否会有无法告白的隐情呢?对于这一点一时无法加以猜测,因而打住,把这问题搁下免谈。
“但凡已报案的,刑事结案步入清偿阶段时,都可以得到民事赔偿。”;就这一点,唐主任也含糊其词,也未给受害者有明确的注解,首先对已报案的与未报案的界定不够明确。
中国的现状就是:民不告;官不究。上海公安机关3月7日抓捕李卫星,可以理解为在这之前或许有人告了李卫星,不管是谁告的李卫星,公安机关都会以保护检举人为由,将真正的检举人保护起来,只有这些人才可以定义为真正的报案人。
至于业主中间是否有人主动报案不得而知,但是由于在业主中间已经引起了恐慌,为了不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但凡已报案的,刑事结案步入清偿阶段时,都可以得到民事赔偿。”
唐主任这一句含糊其词的说法在业主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致使派出所门前所谓“报案”的人排起了长队!这无形之中就支持了社会上刮起的“由于业主主动报案,公安为保护人民利益才抓了李卫星”那一种说词!
其实有些人只是接到电话,在对案情并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按朱泾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要求去朱泾派出所备了案,以便协助公安搞清事件真相而已。
但事后得知,公安方面将这些人全部划入主动报案人一类当中,滥竽充数,最后都是以格式化的报案人身份画押签字。公安方面自以为做得滴水不漏。
那么这部分最早想到民事赔偿的业主今后是否能够得到民事赔偿?能够得到多少赔偿?这些问题都是让人感到纠结而疑惑的,但又是让人不得不提出看法、纳入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中的。
业主心里清楚,“四晟”公司账上钱都没有了,以后会拿什么来清偿?清偿,就目前的状况来说这纯粹就是一句空话,除非是掏空家底拍卖家产,把好好的楼盘拍卖了还债。
拍卖楼盘还债看起来应该是件好事,所以有人为此高兴;但也有人为此担心。为什么对拍卖会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呢?在没有搞懂拍卖在我们这一片国土上是怎么一回事之前先搁置起来放一放再说。
“现在正申请司法审计”;申请司法审计其结果是否就一定会让人信服呢?就拿“吴英集资诈骗案”来说事,吴英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手表、玉石挂件、首饰、现金和银行卡上数百万元的存款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还包括义乌小山宾馆的经营权以及装饰上的费用、法拉利跑车等等,这些财产不是都被司法审计部门排除在外了吗!
吴英的正道汽车服务中心购买安装的自动洗车机,价值几十万元,通过司法审计,价格却仅仅只有区区1。5万元,舆论也因此而怀疑,给予的司法评估鉴定价格为何会“比废铁的价格还要低”?这样的司法审计咋不让人担心?
眼下李卫星的案情已经朝向群体**件在发展,若没有受害群体人员的参与、监督真不难想象这样的司法审计将来会引发怎样的一种局面!
何况这“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