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某些负责人在收集证据、锁定证据期间,作为李卫星家属“四兄”利益集团,为了及时对李卫星实施施救,重金聘请了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加紧在作无罪辩护的准备。
同时又请了另一路律师团,据说在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有着相当知名度,也曾参与过“周正毅”案的辩护。
该律师团善于在市政府、市政法委、以及相关机构之间打交道,也善于在利益方之间进行斡旋与平衡,在法律界一直属于抢手货。
5月份,该律师团就开始设想能早日与三千多位受害业主的代表进行沟通,希望能达成某种默契,说服政府和业主同意律师团尽心设计好的资产重组方案能够得以实施,并信誓旦旦用这种形式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最终利益。
那么对于律师团尽心设计的资产重组方案,不知政府方面会首肯吗?
律师团尽心设计的资产重组方案,原本就是为李卫星得以解套的方案。面对李卫星身上背着的十三多亿巨款,不知让多少人垂涎欲滴。
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那一帮办案人嘴上还没有占上一丁点腥,岂能轻易放过李卫星?
与当时重庆公安李立军之流相比,这种掳掠财物的手法岂不是亏大了吗!?这个重组方案一经提议自然而然首先就遭到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负责人为首的警方所反对。警方认为,这种做法是“对李卫星模式的黙许与肯定”。
就目前情势而言,也算是李卫星的一种悲哀,本应以“诈骗罪”立案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负责人眼看着李卫星不存在诈骗行为,“诈骗罪”帽大头小不适合李卫星戴,于是由“诈骗罪”巧妙地转化一下,即将李卫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立案。
上海公安最高领导本就身系上海市政府的要职,公安一系列的态度与基层的所为影响着政府的决策与判断,首先就是考虑让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负责人推行的这种罪名的转化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其次若首肯律师团的资产重组方案,无意中就是动摇了这种存在合法性的根基;另外还存在将警方置于不仁不义境地的严重后果。所以推测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资产重组方案不可能得到政府的明确支持,事实也果真如此。
至于三千多位业主的态度也是相当明确的,他们有自己的思路与考虑,但凡只有来自于政府方面首肯的方案,业主才会去衡量要不要接受、要不要参与其中,否则一切免谈。
业主们就看准了售楼事件中某些政府机构因丧失监管职能、行政不作为以及某些政府官员与房产商暗中有所勾结的行为,紧紧抓住不放,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与办法,利用这种策略求得解套。
所以每每在与市政府信访部门沟通的例行会上仍旧坚持提出诸如知情权、资金流向一类的合理诉求。
其个中目的就是可以渐进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适时可以调整自己的维权策略;另一个目的就是能间接从政府接待人员的口中套出一点点“内部消息”,带回去就地批发加以继续聚集人气,就那一点小伎俩而已。
案件之中,还能理出包括静安地产、银行在内的另一个利益集团,就是带“国”字号的债权方。
先避开这些带“国”字号的债权方利益集团不提,案件起因从表面上来看,虽在李卫星家属“四兄”利益集团,法官对李卫星该如何定案应该不难,能参照的法律条款也何止一、二条。
而根源却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中那一帮权贵,地方政府面对业主的追究刻意要洗刷自己,然后可以轻松推卸掉政府在其中该承担的应有责任,于是这些地方政府有了许多出奇的具体表现。
借以推卸政府责任,处理这类事情政府有的是“经验”,惯用的手法也是老一套先各打五十大板。意思是说,除了李卫星该负的法律责任之外,一部分责任在你业主身上,得由你业主自己承担,他们绝不会去想想我政府的屁股是否也该挨打?
于是乎“现在是市场经济,投资风险自负,你业主眼光没有看准,自己投资有错。”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先给你来一记杀威棒,从此政府将自己的责任就可以推的干干净净了。业主那头可并不卖帐:“你丧失监管职能、行政不作为,我的损失应当由你政府来负。”
一招不行,又来第二招式:“按以往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一般最多只能拿回百分之六十,这已经相当不错了”,可又遭业主迎头痛击:“你金山区政府与开发商暗中勾结,悬挂大红贺幛误导广大消费者、私设共管账户。我们的钱一分都不能少,还得赔偿利息损失。”、“还有静安地产是否参与非吸,你静安政府也该有个交代。”
接着又狠狠地回过一拳:“这些事实不是编造出来的,就看你政府如何自圆其说?休想拿业主的钱进行暗箱操作、借机侵吞!”。一招一式、有来有回甚是好看。
李卫星案件原都是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四支队某些负责人惹出来的祸,业主将责任全按在金山、静安、黄埔三个区政府的头上,地方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