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今天在此法庭上为我的当事人、被告李卫星作无罪辩护。”陶武平开始发话了。
陶武平提到“此案中李卫星所采用的经营模式,并非是李卫星的发明创新,全国各地商界都是采用这个模式在实施经营,李卫星只是参照而已”。
陶武平继续往下说“全国各地这样的模式不断地在推行,而仅仅只有李卫星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怕难以服众吧,希望法庭考虑此案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接着,陶武平话锋轻轻一转,讲了“历年来有多少国有金融资产被压在烂尾楼底下的事实,由于本案被告人李卫星自筹资金近一点五个亿,收购了‘金山义乌小商品城’、‘中华商城’、‘上海滩’商厦与‘上海兴宇大酒店’等烂尾楼,他通过销售房产产权与转让使用权,将流入钱袋的资金又转入到银行的手中,通过还贷让国有金融资产得以解套脱身,从坏账之中抽离了出来,李卫星因此反而被定以扰乱金融秩序,希望法庭能够以这些事实加以慎重考虑。”
对于被告律师陶武平所作的辩词,让人联想到其中还有许多必须弄明白的问题。诸如李卫星是如何收购烂尾楼?李卫星以怎样的形式收购了这几处烂尾楼?具体的说又是从谁的手中收购了这些烂尾楼的呢?法庭上都没有交代。
针对这些问题,法庭之上为什么不见公诉人对被告李卫星有所发问呢?李卫星通过销售房产产权与转让使用权所得近十三亿,又流到什么地方去了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公诉人并未和盘托出在法庭上予以交代。
参与旁听的人们对被告律师的用意还在慢慢领略之中,又见陶武平谈及了另一个铁的事实。
“真像公诉人刚才所提到的,李卫星吸纳了三千多受害业主近十三多亿人民币,自己没有乱花一分钱,全还了银行、高利贷与房产中介,包括支付员工的工资劳务费。并没有以侵占享有为目的……”
此话一出,一下子就把人们的视线转移到了银行、高利贷与房产中介的身上,似乎在引导受害业主的注意力朝着银行、高利贷与房产中介的方向而转移,提醒业主留意他们与李卫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怎样形成的呢?是否违规违法呢?有没有必要对他们提出质疑呢?
被告李卫星手中这几个楼盘都有相对应的公司在进行销售,其中也只有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家,具备房产买卖的经营资质,那么除此这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之外,是否就可以说其余公司是属于违法经营了呢?
除了产权买卖,大部分业主所签订的都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就看这种合同是否超越了其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使用权转让”本属于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范畴之内,光从这一点来讲,其余几个公司并没有超越其经营许可范围。
但这种观点不一定被法庭所认可,更不能说李卫星就能逃过此劫。而这取决于陶武平在法庭上将如何应用娴熟的技巧、厚积薄发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临场发挥的丰富经验,所以要想彻底反转此案,难度之大,只有陶武平自己心中有数。
停顿片刻,法庭进入辩论阶段,陶武平在法庭上开始以守为攻了。“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请大家注意如下一个事实:在我的当事人没有被羁押之前,对任何一个业主的返租款没有欠过一分钱,该还的款项包括银行、高利贷与房产中介在内的也一直在还,怎么能说资金链断裂了呢?要求退铺的业主大部分也已得到了兑现,已退回人民币近一个多亿。”
说的也是,受害业主认为是公安抓了李卫星,查封了商铺、银行账户以后,使李卫星的经济活动受到了限制才引发本已相对紧张的资金链趋于更加紧张,才出现可能的断裂。
针锋对麦芒,公诉人又找来依据,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售后包租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即“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变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应该说,这种界定是十分明确的。
此言一出立刻遭到陶武平的反对,陶武平究竟会说出怎样一段话来加以反驳呢?要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