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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回 疑问之多费思量 责任...(1 / 2)

致中央督导组的信中,内容竟然提及七大疑问,现摘录如下:

疑问一、政府相关部门(含公、检、法等)在此案中到底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

从帮助李卫星吆喝卖铺,到涉嫌“诈骗、非吸”逮捕李卫星,转而又说他涉嫌“变相非吸”,中小投资者由正当的商业投资人也一下子转化变为“贪图高额回报”的“被吸人”。并且公、检、法还挑出毫无可比性的、曾经发生在上海的“24K连锁酒店”案件作为样本,公开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做好接受重大损失的准备,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感到茫然和疑惑。

其一:如一个案犯故意要诈骗,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理应定罪结案;但李卫星没有诈骗的故意,因他自带一点五个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牵强,因为他有实实在在的可供销售的房产,以及具有可以经营房产的营业执照。不具有“不以房地产销售、经营为目的”的“非吸罪”的特症,也没有发现其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

本案中他投入1。5亿的本金,却未见他私自动用过,也未见其本人占有过其中的资金,而全部用于企业运作当中。上海的“24K连锁酒店”案岂能与李卫星案相提并论?

现在,在法院未审理终结之前,罪与无罪尚且不明的前提下,有人假借政府的名义一反前阶段“紧捂不敢公开十三亿涉案资金流向”的态度,案子尚在审理中就极其反常的大谈拍卖程序,先行调查涉案公司的资产状况,企图抢先做出被告单位资不抵债的结论,便于法庭对涉案人做出有罪的结论。

其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故意斩断犯罪链条,独取犯罪链条的两头。一头是“非吸人”、另一头是特聘的“法律专家”杜撰出来的“被吸人”,却放掉居间的“房产中介”,不按常规办案,有故意制造“非吸罪”之嫌。

明知道没有犯罪链条的中间环节--房产中介在两者之间牵线搭桥、推波助澜,这“非吸人”与“被吸人”之间就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关系。

因而,在除去房产中介这一段环节上,检察机关认同了“公安”、法院认同了“检察机关”,三方达成一致都未主动追究“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其动机让人生疑?

没了“房产中介”这节链环,“公、检、法”就轻易将三千多投资业主全划归为所谓的“非吸案”主动“被吸人”,以致让这些业主失去对自己资产的知情权及处置权!公、检、法司法部门为何不愿尊重案情的客观事实,为何故意要这样做呢?

其三、公安机关抓捕李卫星、查封了商铺,却唯独不查封涉案公司商铺的租、售网点;另外静安地产一边让涉案公司商家整改,而另一边却容许该涉案公司继续租、售商铺;喜而乐见社会资金继续不断地流向公安掌控的账户内。

其四、李卫星在一审自辩的程序中,提到与金山区政府之间的共管账户问题。

虽然李卫星一开口谈及此问题时就被审判长所阻断,但所有关注此案的广大群众需要的是事件的真相,作为审判长、检察公诉机关都有搞清事件真相的责任。

尤其是牵涉到政府形象的**更应该让被告申辩,将真相告诉广大群众,相信群众有自我辨别能力,而不是遮遮掩掩,更不能为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遮羞、隐藏真相。

其五、检察机关粗暴执法、简单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全上海乃至全中国有不计其数的商铺都以同一个销售、经营的模式在运营,而公安机关为什么独只抓了李卫星一个人?检察机关无视“房产中介”单就提控李卫星一个人,是否是两者在不同意义上都在选择性执法呢?

出现问题,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析前因后果,不管是否是商业行为,还是刑事犯罪,先封商铺再说,是否简单执法?毫无理由将受害业主打造成“被吸人”,强行剥夺了支撑本案成立的这13亿资金的权利人对案中资金流向的知情权,这是否是粗暴执法呢?

疑问二、公安在此案中到底在起什么作用?

公安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无端涉入民间正常的经济活动当中,先抓人,再让业主报案,收集他们需要的证据。事实剥夺了当事人双方的正常自由与经济活动,造成涉案公司的资金滑向断裂的危险边缘。

但是,涉案公司还是在想办法履约,要兑付业主又一次的返租款,但却遭到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方面的反对,扬言同意兑付就是肯定这种“非法”的经营模式,为此否决了涉案公司准备返租的动议。

就为这6%~8%的租金回报率,业主无端被扣上“贪图高额回报”的“被吸”高帽。但公安转过脸后,却要索取涉案人一亿天价保释金,这又作何种解释呢?我们不禁要问,公安为何要与业主争夺有限的资金,这种不顾民间大众的利益,而妄想趁机捞上一瓢。

这正是引发社会动荡、不安定的主要因素!如要是涉案人兑现了这笔一亿元的保释金,莫须有的“非吸罪”就能不存在了吗?李卫星就可无罪释放了吗?

疑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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