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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回 一官写就两张口 公平...(1 / 2)

对李卫星案的审判应该是严肃的,判决书的内容也是应该经得住社会质疑的。

受害业主拿一件民事诉讼案说事,即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还是在李卫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正式立案、审理期间,金山法院裁定原告“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请向李卫星名下两涉案公司追讨委托销售的佣金一案,(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1519号,裁决中介公司胜诉。

金山法院并没有告知房产中介公司,诉请向李卫星名下两涉案公司追讨委托销售的佣金一案因李卫星及五家单位触犯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早已被抓、立案、审理而应该终止立案、裁定。

该判决宣告了李卫星名下两涉案公司与以上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委托销售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既然委托中介销售商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那么业主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有产权的商铺买卖合同更具有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被费晔的一审判决所颠覆。

当前费晔的一审判决裁定所选用的法律法条与金山法院这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选用的法律法条,在适用性上互相冲突,让法律面临失去尊严,因而给社会带来了冲击,目前已普遍遭到社会质疑,在这个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个利益关系人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存在。

在“李卫星案”一审宣判之前,司法当局对受害业主向市高院领导递交《慎重审判、处置有假案之嫌的“李卫星非吸案”中的资产》、向上海市公安局最高领导递交《同意、支持、积极参与举报公安系统制造“李卫星非吸”案问题》、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递交《同意、支持、并且积极参与向市检察院举报“二检”在“李卫星非吸”案中的问题》等材料犹如石沉大海、置若罔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一丝回应。

但恰在之时,南方报业集团下属中国最大的商业报纸《21世纪经济报道》的媒体记者,独家新闻报道了在李卫星一审宣判的同一天,上海经侦部门抓捕了一对上海天台籍商人潘宾林夫妇的相关信息,潘宾林已经身背至少18亿元之多的负债然后趁机外逃。

潘宾林最大的负债就是由“上海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的,共有6亿元左右,而这6亿的大部分来源为东虹桥小贷的大股东上海快鹿集团,一度让法人施建祥坐卧不安。

为此李卫星家属利用微博,证实“上海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施建祥亮出自己身后有公安的背景威胁李卫星,2012年3月3日上门勒索钱财三千万无果,致使李卫星3月7日被抓,一段黑白有染的情节并非空穴来风。

这些问题都没有引起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唯有以牺牲人民大众的利益而急急收场。

好在李卫星以及家属对费晔的判决表示不服,紧接着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提起上诉。

由于那些业主完全被排除在李卫星案之外,即不是原告也不列入被告更不提是受害人,于是只得以书面的形式向高院申请上诉权,一种迫不得已、草民受冤叫屈之后所能想到的不符合司法程序的做法。

上诉申请书也赶在一审之后十日之内发出,向院方诉求完整犯罪事实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的要求。将涉案资金13个亿在作为“非吸”标的同时,也应判定其为被骗资金。

这些业主举出的理由是这3378个权利人与李卫星及其五个单位互不认识,所以双方不可能,也不存在存储关系。3378个权利人无任何存储意向、意愿。除非是受中介的欺诈,才促成了明为购、租铺,暗为存款。所以原判少此一环证据,就意味着证据不足!

这些权利人真实的意愿是要租、购商铺,才找了有房产资质、执照、并冠有“房产”的中介企业来进行操作并无不妥。

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有真实的铺位和对应的租、售商铺所签订的合同等书面证据,并无存款及变相存款的虚伪证据,因此定罪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照疑罪从无原则,没有完整的案情串连及完整的证据链,就没有定罪的依据!

费晔法官脱去法袍之后,特意在说明中所提及的涉案方李卫星与五家单位一连串的债权债务数字,用费晔自己的话说:“这是目前大致的情况,具体的数字有待法院进一步核实以后再予以公布”。主审法官自己都承认了判决书上的债权债务还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判李卫星(和我们的13亿资金)有罪?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胡判。如此仓促定罪,是对法律的亵渎!

《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都赋予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目前我们的财产权被无端强奸,剝夺权利,我们这13个亿的3378个权利人是无辜受了中介欺骗的受害人!这13个亿是被中介绑架参与了“非吸”而被抹黑。恳请高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洗清被中介们抹黑了的这13个亿,还我们13个亿资金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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