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明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根本经济制度,它的合理与否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极大的影响,同时,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农村土地制度如何适应WTO规则,如何面对WTO提出的机遇和挑战,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
我们知道,土地制度按其基本含义,在概念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一国人地关系中人与地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通常包括地权制度与土地产权关系及政策、土地金融制度与土地金融政策、土地税制度与地税政策等主要内容。狭义的土地制度,则专指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土地产权关系,即地权关系,在我国一般称之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关系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使用经营制度、土地租佃(赁)制度、土地抵押制度、土地管理费制度)。本文专指狭义的土地使用经营制度。现行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上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旧体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较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使土地效力得到了明显的发挥,无疑使土地制度的改革迈上了新的台阶。但是,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到如今的二十多年的实践当中,这种土地承包制度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和问题。零星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形成了,一人一份田,家家粮、油、棉,户户小而全的局面,弊病是平均、低效、无偿、缺乏竞争机制。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土地制度如不创新,就会制约农产品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给中国农产品走向市场增加了难度,有被挤出世界市场的可能,最终影响农民收入,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失时机地不断改革土地制度,建立新的土地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势在必行。
一、建立新的土地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型的分散经营方式,只能适应传统农业的发展,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是劳动密集型农业,要求保持较小的土地经营规模;现代农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农业,只有在较大的土地面积上提高资金和技术投入的密集度,才能使土地发挥较大的规模效益。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转折阶段,一方面传统农业的潜力已释放完毕,另一方面现代农业的生产条件尚未形成。从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来看,我国现行的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生产力低水平和解决人民温饱条件下取得的成就,这只是暂时的应急之计,虽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但已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但土地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不仅制约劳动力的充分发挥,而且直接影响农业机械耕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所以,只有实现土地制度的转变,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铺平道路。
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有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务农足够,其余三分之二农村劳动力处于相对剩余状态。农民要致富奔小康,必须一方面坚持不懈地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把三分之二的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过来;另一方面发展农业开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土地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不好,农民无足够的地可种,农村奔小康也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农民粗放经营的主要原因是种地效益比较低,而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规模小,种地无偿。建立新的土地制度可以明显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劳动率和务农者收入,可以带动农业投入的增加,推动农业产业化、服务社会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流动。现行的平均承包经营极大地妨碍了土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出现了弃耕、撂荒现象,给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新的土地制度,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的要求,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一家一户经营带来的小农经济格局,助长了农民的小农经济思想和小生产意识,出现了土地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和经营方式的掠夺性。只有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投入热情,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力,使农业规模效益得到更大地发挥。
二、新的土地制度的特征及建立新的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就是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因此,必须应该有利于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折;应该有利于耕地资源稳定增长;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有效合理的利用;有利于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一致、道路同步。
(一)新的土地承包制度应具有的基本特征。土地所有者应该具有实在性。所谓实在,即土地的所有者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法人,对于土地的长期性投资,它不仅具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