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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试论人世对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影响及对策(2)(1 / 3)

1.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还不完善。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适时监控的权利;无法了解在医疗活动各环节执行价格政策及对被保险人治疗的真实情况,在定价、控制资源浪费、保证患者治疗的真实性方面没有任何作为。在实际运作中只是纯粹作为事后付钱的一方。二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只对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返还性险种给予优惠政策。对于团体医疗保险,目前不能享受将保险费在税前成本列支的优惠政策,购买个人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能享受诸如将保险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等的优惠。三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的情况。四是对涉及医疗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保险人可对保险诈骗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医疗骗赔案件涉及的金额不高,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提起诉讼,追究骗赔者的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使商业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困难。

2.保险公司产品雷同,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一是尽管各公司提供的险种不少,但普遍存在着保险责任相近、单一和缺乏创新的缺陷。二是由于承保长期健康险风险较高,目前开办的费用型、补贴型健康险种大部分存在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不足的问题。三是从目前疾病型、费用型和补贴型三类产品82:17:1的业务量占比看,寻求疾病保障是市场的主要需求,但目前疾病型产品主要提供7~12种重大疾病保障,列入保险责任的病种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

3.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不利于商业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医疗成本逐年攀升,浪费现象严重,按照计划经济要求建立并沿袭至今的医疗管理体制在合理配置和利用医药、医疗资源方面的弊端日趋显露,制约了商业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一是药价大幅度上涨,导致医疗成本逐年攀升。有关资料表明,今年药价的年平均增幅都在25%以上,即使在1998年物价普遍回落的情况下,药价的增幅仍达到22%。二是以药养医、以费养医的情况普遍存在,造成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损害了国家、病人的利益。目前仅药品销售收入就占到医院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一些医疗单位受利益驱动,往往不考虑患者的病情,尽量给他们多开药、开好药,延长他们的住院时间和提供不必要的高档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等,以增加医院和个人的收入,并由此导致医药费的大幅度上升。

4.经验数据缺乏,结算基础薄弱。在人体发育的不同阶段,多发疾病种类、发病率并不一致,各种疾病的治疗时间、消耗费用也各不相同,这表明不同年龄人群的医疗需求程度和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由于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刚刚起步,至今尚没有一个专门从事统计、定期发布有关数据信息的权威机构,保险公司如要开展业务,只能把国外的数据拿来作为费率精算的基础。但全盘照搬国外的经验数据,并不能代替我国目前各种疾病在不同年龄段的实际发病率、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医疗费用等经验数据,从而使商业医疗保险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等方面陷入盲目性,给业务发展带来了隐患。

5.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人才普遍缺乏。医疗保险涉及保险、医学两大领域。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精通医学及保险知识,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费率厘定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目前在中资保险公司中真正兼有保险和医学专长的人才却十分匮乏。从医院招聘的医务人员虽然了解医学专业知识,但对保险及相关知识却知之甚少,不能满足医疗保险的需求。

6.患者信息不全,保险欺诈严重。在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对逆选择的防范一般要通过财务和健康核保、理赔调查来实现,但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获取被保险人健康信息方面的地位不对称,保险人很难了解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真实健康状况。而在理赔调查时,一些医院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下更是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保险公司要取得病史、诊治记录和医疗费用等资料往往只能通过非正常途径,给理赔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带病投保、冒名顶替、甚至串通医生修改病史、开假诊断证明等情况却时常发生,这类骗赔活动不但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迎接入世的对策和措施

(一)国家政策进行倾斜的扶持策略。加快发展民族保险业是国家政府机关和各保险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国家应充分利用人世前后的前几年时间,积极扶持中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包括制定比较优惠的单项税收政策,鼓励人们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要求各地政府重视发展医疗保险业务,要求社会保障和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将商业医疗保险纳入城市医疗改革的总体框架;要求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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