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心理分析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任何认识活动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犯罪心理分析时,要求分析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前期侦查已获取的犯罪现场及勘查笔录、各种痕迹物证及鉴定结论等材料客观性强、反映案件信息的真实性高,可为分析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对而言,各种访问材料尤其是对嫌疑对象的询问笔录所提供的信息,由于陈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客观性就有所降低,不可轻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分析的客观和准确。
(二)双向逻辑推理原则
这既是侦查学因果逆向推理的前提要求,也是犯罪心理分析进行的前提。侦查推理是由结果到原因的逆向推理。因为犯罪现场作为结果总是存在于案发以后,侦查之后就开始由现场发现的各种痕迹倒推犯罪行为。但此时的侦查逆向推理多是静态的、片段的。犯罪心理分析在证据获得之后,要站在侦查总体逆向推理的基础上,把逆向推理出的单个证据按照正向时间的进程结合起来,一般开始使用有证据基础和假设前提的由因到果的正向假设推理思维。从格式塔心理学的完形理论看,侦查的逆向推理已经给出了一部分弧线,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就是将不完整的弧线按照动机到行为的规律勾勒成圆弧,完成犯罪心理分析。其具体是从犯罪人犯罪的动机出发推导到犯罪行为,要站在犯罪人的角度推测如何完成此时此刻的犯罪活动,应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需克服哪些困难,风险系数有多大,进而进行动态的犯罪心理分析。
(三)双重系统分析原则
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是综合侦查学和侦查心理学的双重系统分析。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在当代侦查中的运用是多角度、多层次的。侦查学的优势在获取物证等客观证据上,侦查心理学擅长于犯罪人的深度心理分析,从而勾画出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面貌。因此,犯罪心理分析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而且还需要系统的心理学知识。所以,必须树立多种人才合作与多学科协作的观念,遵循侦查学和侦查心理学双重系统分析的原则。
(四)发散思维原则
发散思维是从所给的信息中产生众多的信息,从同一输入来源中产生各种各样为数众多的输出。即以问题的多种可能方向扩散出去,探索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及其多种解决的途径。侦查思维存在着集束单向性与发散多向性的冲突,实质是侦查客观实际中一果一因与一果多因的冲突,单一性选择与并列性选择的冲突。因此,应该将多种可能并行考察一直持续进行,直到有确切证据倾向于某种原因,才可初步通过同一认定等证据或线索确立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侦查实践中一些侦查员总是容易因工作压力,个人思维方法、习惯,刻板印象,简单依赖经验类推排除,受人暗示,盲目直觉,迅速转向“单任务处理思维方式”,急功近利地将并行考察的一直持续进行的侦查活动,过早地改为一因一果的单一任务,从而影响着对多种可能性的考虑。
(五)先变态后常态原则
侦查面临各种情况和可能,犯罪心理分析不能陷入正常人犯罪的一般模式。因此,对有变态迹象的案件进行犯罪心理分析时,要按照先变态后常态的原则,防止分析刻板化,使侦查方向漏人走偏。
(六)先刻画行为后刻画人原则
侦查重视使用逆向思维推理,但常有简单地、片面地进行逆向推理的缺陷。当逆向推理停留在痕迹或线索指向某个嫌疑人身上时,结果常常会越看越像。片面侦查思维要么爱用没有作案时间逆推推理排除法,排除嫌疑人;要么简单地用空间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面怀疑人;要么简单地用动机的存在与否片面怀疑或否定人。因此,犯罪心理分析时必须紧紧围绕案件情况本身进行,推断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为过程,最终达到对犯罪人的认定。不能一开始就指向某个嫌疑人,或轻易排除某个可能涉案的人。
(七)顺时序动态分析原则
顺时序是指分析时必须按事件发展在时间上由先到后的次序进行。动态是指事件并不是一个个静止的情节总和,而是各情节相互联系而形成的运动过程,强调分析时不仅要对静态事实进行刻画,还要注意对整个过程的描绘。
(八)循环验证原则
利用心理分析(一个侦查假设)寻找未被找到发现的物质痕迹,或利用物质痕迹的形态发现(验证假设)心理痕迹的内容,属于行为的模拟还原重现。这样一个交替循环的过程,是不断地应用痕迹物证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相互印证的过程,从而使不合案件真实的假设被推翻,最终达到对案情和犯罪人的正确分析和认识。因此,心理分析时必须遵循循环验证的原则,使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相互印证,相互支持。
二、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
犯罪心理分析常用的方法有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两种方法。下面结合国外有关理论与方法,予以介绍。
(一)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