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不仅要重视物证痕迹等案件信息,还应重视有关的心理信息。它包括犯罪现场中所遗留的犯罪人、被害人的各种行为心理痕迹以及现场调查访问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心理信息等。
一、现场勘查中发现和研究心理信息的意义
罪犯作案后的现场,无论侵犯的对象是人还是物,除了留有储存着犯罪信息的痕迹物证外,还不可避免地不同程度地留下犯罪人的心理痕迹,成为对案情和犯罪人进行分析、刻画的重要信息和依据。它对于分析案情和确定案件侦查方向与范围,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犯罪是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形成,是由犯罪人的需求和欲望所形成的内驱力等有关主体因素和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犯罪人作案时所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活动。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犯罪人不同的行为表现,分析判断其在作案时的心理活动,以进一步分析犯罪人的作案动机、目的及其智能特点、职业特点、犯罪经验、准备程度、行为习惯以及年龄、性别等犯罪信息,从而逐步缩小侦查范围,有重点地排摸嫌疑对象。
例如,某厂家属宿舍被盗,罪犯在光天化日之下,趁职工上班家中无人之机,砸烂玻璃,爬窗入室,劈箱撬锁,室内被翻得狼藉不堪,之后,携赃而去。侦查员进入这个现场后,经仔细观察,除罪犯留下了生理上的特征——指纹之外,从现场状况可以分析到:第一,罪犯之所以敢于光天化日之下砸窗作案,证明他熟悉这一带社会情况,知道职工上班,砸碎玻璃的响声不至于惊动他人。入室后到处翻腾,有充裕的时间。第二,劈箱砸柜,家具严重被毁,说明了罪犯品质极为恶劣,性情残暴,窃取钱财和物品的欲望强烈。第三,所盗物品,除现金外就是计算机和手提电脑以及儿童玩具等,表明了罪犯可能是一个年龄较小的人。第四,从现场内各处都被翻腾的乱状表明了罪犯的心情紧张,窃取的目标不清,不是事主家的熟人等等。从而,为迅速破案提供了准确的分析。
又如,某地市区、矿区多处居民住宅被盗,罪犯大多是采取了撬开门或窗玻璃入室行窃。有时携带赃物出逃时,还要有意敲醒深夜熟睡的事主。另外,他还敢于在上班时间到某单位砸保险柜连续两小时之久作案。此案,从现场许多痕迹和作案情况,可看出该犯能够准确选择作案时机和地点,并且胆大妄为,应该具有较多的作案经验和较高的智力,以及较好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同时熟悉当地情况。该犯应是本地经常接触社会面和机关单位,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而又有计谋胆略和分析认识事物能力的人。针对这些特点,就不能到社会上一般的人中去排摸。后来该犯在现场作案时被抓获,证明了当时分析的正确性。但是,由于细致的排摸工作跟不上,致使犯罪人很长时间逍遥法外,连续进行破坏活动。
因此,现场心理痕迹同样对分析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和开展侦查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心理信息。而且,心理痕迹有时还可以起到物质痕迹起不到的侦破作用。通过对现场痕迹等的仔细观察和心理分析,可以分析刻画犯罪主体的有关心理特征,经与现场勘查访问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相互印证,可为立案侦查提供重要的第一手材料。所以,现场勘查中心理痕迹的发现和研究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完成侦查活动有着积极的作用。侦查实践表明,凡是现场勘查中对心理信息发现和研究的意识强,认识能力高,对现场信息提取率和利用率就高,破案率和破案质量也就高。反之,就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
但是,传统的现场勘查中,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容易引起勘查人员的注意,并进行精心提取,详尽研究。但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实践中往往不那么精心细致,容易被忽略。因此,重视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发现和研究,为全面地发现和利用犯罪信息,正确地认识和研究犯罪现象增加了新的途径。
二、发现和研究利用犯罪行为心理痕迹的途径
人的心理是在生活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表现在人的各种活动之中。人的心理活动支配调节着人的各种行为活动,心理与行为活动的关系是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犯罪活动是犯罪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有意识行为动作的总和。因此,犯罪心理也必然表现在犯罪活动之中,使其犯罪活动反映着犯罪心理。犯罪活动的结果,必然破坏或改变客观物质形态,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在现场遗留下能够反映犯罪心理痕迹的行为痕迹、物证痕迹等。另外,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言语表情等也会在被害人、事主、目击者的记忆中留下映迹。所以,犯罪人按其犯罪目的进行的犯罪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在犯罪客体、旁体上留下行为的印迹,从而使犯罪心理痕迹客观地表现出来。
虽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是内在的、隐蔽的、难以透视的,而受其犯罪心理活动支配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结果是外在的、暴露的。犯罪心理痕迹就是通过犯罪人的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