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就要对每一现象有所认识。在此基础上逐一分析、综合、判断,才能得出事物的真实结论。而对事物认识的准确与否,其前提是观察得是否全面、仔细和敏锐。
某山之西,有一户农家,其妻与他人发生私通关系,时间一久,被丈夫发觉,但他忍气吞声没有发作。妻子观察到丈夫似有觉察,于是告诉奸夫,并同他商量怎样把丈夫杀死。一天晚上,妻子乘丈夫酒醉,伙同奸夫用带子将其勒死。由于害怕形迹暴露,又放火烧房舍,尸体被烧焦,呈黑色,颈部也一片模糊。妻子心中暗喜,以为这样就消灭了一切可疑之迹,于是报官验尸。官员验尸时,妻子伏地哀号,哭诉丈夫被烧死的经过。官员问:“你是否和丈夫同住一室?”妻子回答说:“是。”又问:“既是这样,为什么火只烧死了你丈夫,而你却能活命?”妻子说:“起火时,我丈夫因酒醉躺在床上,推他不醒,大火越烧越厉害,我不得已才逃出火海,因而得以保全性命。”官员说:“你丈夫是死后被烧,而不是活着被烧死的。”妻子拒不承认。官员说:“这是不难辨别的,你看你丈夫两拳紧握,如果活着被烧,即使是醉汉也必然以手护胸,十指伸张。现在死人两拳紧握,说明是死后被烧。你要是不老实招供,是不会得到宽恕的。”他命令把妇人押回官府,严加审讯。妇人难以隐瞒,只好如实招供。妇人及其奸夫,都受到了制裁。(《折狱龟鉴补》卷二。)
从《折狱龟鉴补》中所记载的“焚尸灭迹”案中,从另一方面论述了观察的重要性。“凡是活人被烧死必然是以手护胸、十指伸张状,酒醉者(妇人丈夫)是烧死的人,所以酒醉者——妇人丈夫必然是以手护胸、十指伸张状”。而现场的情况则不是这样。死者是两拳紧握,所以他不是被烧死的(即死后被烧)。所以妇人无法再隐瞒真相了,只好从实招认伙同奸夫先勒死酒醉的丈夫,而后又烧尸伪造现场的罪行。
因此,侦查员的观察力对侦查破案十分重要,特别是对现场勘查尤为重要。现场勘查工作中,作好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划定勘查范围,确定勘查顺序以及进行实地勘查,每一步都需要侦查员锐利的观察力。现场勘查时,对现场的各种现象和状态,明显的或不明显的痕迹以及现场上遗留物品及尸体、血迹、指纹、足迹、凶器、精斑、毛发、烟头、纸片、衣物等有关痕迹物体,只要认真注意观察,就能从中发现破绽,成为破案的线索。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观察,收到应有的勘查效果呢?
一、关于观察的有关研究
(一)观察的概念及特点
心理学上的所谓观察,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地对事物的注意和感知。它是受思维影响的有意的、主动的和系统的感知觉的高级形态。
观察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和把握事物和现象的过程与本质。在科学研究或者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观察,更为重要地是指那些在观察时不受原定思想束缚的创造性观察。这种创造性的观察,总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一定目的有意识地去分析、判断,发现那些有价值的事物和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这种创造性的观察能力,在一些有重大突破的行动中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见,观察不是一般地注视,而是伴有积极思维活动的一种“思维的知觉”。由观察所获得的知觉映象比一般知觉的映象更鲜明、更细致、更完整,也记得更牢。观察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切调查研究所必需的,也是直接认识事物和获得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所必需的。所以,不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刻画,还是再现现场情景,刑侦人员的观察力品质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观察力的研究
观察力是构成智力的要素之一。观察不只是单纯的感知问题,且包含着理解、思考的成分,是有目的地、有计划地知觉。因此,又将其称为“思维的知觉”。它也不只是视觉活动,而是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多种分析器共同的活动。
观察是人认识世界的窗口,是获得一切知识的门户,当然,也是现场勘察人员获得案件信息的窗口。然而,同一角色的不同的人,从这一窗口中所获得的信息又是不同的。
人的观察力存在着个别差异。从类型上看,有的视觉观察力强,有的听觉观察力强,有的嗅觉观察力超常,这种差异与个人的先天素质和实践活动有关。从能动上看,有的人属主动观察型,有的人属被动观察型。从观察深度看,有的人是精细型,有的人是粗略型。从观察中的反应看,有的人倾向于动态型,有的人倾向于静态型,前者善于表达被观察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且能描述事物的发展趋势,后者则习惯于孤立地、静止地看事物。
二、观察应注意的心理学问题
(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
明确的目的和任务是进行良好观察与判断的前提。目的越明确,任务越具体,注意指向就越明确,注意力就越集中,观察收效也就越大。在现场勘查中,侦查员心中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