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调查访问的对象有被害人、事主及其亲、邻和侦查范围内的群众,也有劣迹的青少年以及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人员。这些对象不同,其心理状况不同,调查访问方法也应随对象而变换。
一、对被害人、事主及其亲属的访问
这种访问,以采取走访形式和个别谈话方式为宜。无论是哪类案件,被害人绝大多数都是在毫无精神准备的情况下,受到罪犯的突然袭击。他们往往被这种突然发生的事件弄得不知所措,精神上恐惧不安,内心慌乱、紧张,失去正常的感知能力。因此,对事件前后容易出现记忆模糊,甚至出现幻觉、错觉,有时由于精神过度紧张而前后混淆,所以对受害人提供的证言,也要分析研究。一般情况,受害人愿意揭露事实真相,因为他希望迅速破案,找到凶手,为自己报仇、雪耻、泄愤或挽回财产损失,但由于在受到突然袭击的情况下,记忆发生模糊,尽管他们愿意向侦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但破案后往往发现受害人的描述与事实常有出入。
受害人除了可能受到有关因素的影响外,还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攻击,使他们在精神上、肉体上或财物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和损失,他们内心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极端地气愤和仇恨。因此,在他们陈述犯罪事实时,往往带有情绪色彩,常常会添枝加叶,夸大其词,把事情说得如何可怕,凶手如何残忍,行为如何粗暴,情节如何恶劣等等,从而影响对案件的真实陈述。
有的受害人,一方面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同时还可能受到更大的威胁、恐吓,心理压力很大,不敢向公安机关揭露事实真相;有的受害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而不敢说出自己受害的事实和细节;还有的受害人不愿揭发自己的亲友,虽然受到侵害而在事后却加以包庇;有的受害人对破案抱怀疑态度,他们不相信能查出案犯,因而抱冷漠的态度。
对受害人,侦查人员要给予关心和同情。要善于针对受害人由于上述情况而可能存在的问题,耐心地排除干扰,做启发引导工作,使其如实陈述事实真相。对受害人由于情绪过分紧张或神经过分疲劳而引起的暂时遗忘、混乱的,要注意稳定其情绪;对添枝加叶,夸大其词的,要善于从微小的矛盾中发现破绽,判断陈述的真伪,启发他们去掉夸大的部分。对涉及受害人利害关系而不愿如实反映情况的,要考虑其顾虑并采取相应的方法。例如,强奸案的受害者,往往不愿说出自己已被强奸,非常顾虑一旦别人知道自己失去贞操,会影响她们的恋爱、婚姻、家庭关系及个人名誉等等,特别不愿意叙述被奸污的细节。这应由女侦查员进行访问,并为其保密,以消除她们由于羞涩、恐惧而不愿陈述的心理顾虑,鼓起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
由于被害人、事主受害,急切要求破案,因此,要注意稳定其情绪,以尽量使其反映案件实际。如果受害人是幼女,最好有受害人亲属在场,要让孩子情绪尽量安定下来。同时,大人不能逼迫或代说。如果大人有不当脸色,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小孩会随大人暗示意图说话,这样,陈述就往往会前后不一。有些孩子不说,是因为她情绪不安。这种情绪往往是来自受害人的亲属。如有的孩子受害后告诉了父母,有些父母不是骂就是打,要不就引起全家人的痛苦,这些都会影响孩子叙述真实情况的心理活动。
曾经一个6岁女孩被邻居17岁的王某引诱到其家,奸污以后嘱咐孩子不准说,“说了我打死你”。女孩回家后,母亲发现了疑点,严厉追问之下,孩子说了真话。这时母亲又是哭又是打孩子,使得孩子不知怎么才对。所以一会儿说他欺侮我了,一会儿说没有。当母亲领孩子到公安局报案时,孩子吓得直躲,直哭。其母说:“你说吧,说了他怎么欺辱你的,我给你买糖吃,不打你了。”这一来,让接案人也不好辨别受害人的陈述是真是假了。
另外,由于孩子小,陈述能力有限,同时分不清什么是主次好坏,尤其是犯罪人作案时,必然使用利诱和恐吓手段。因此,在她叙述时,往往说得很乱。因此,要耐心听其陈述。同时,笔录一定要尽量记原话。
对被害人、事主及其亲属等提出的嫌疑人,要作为重点进行调查,但不能马上表态。因为这时的被害人、事主、亲属等,心情愤慨不已,破案心情急切,往往在他的怀疑被侦查员认定后,不管是否落实,常常由当事人本人宣扬出去,结果给破案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所以,对他们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听,仔细分析,如有矛盾之处,要用政策引导。如果所反映情况有偏激情绪的影响,就要对事主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考察落实。如有人被盗1000元,然而却一定要说10000元,那么,就要采取迂回的方法,搞清10000元有无来源。如直接指控某人作案,就要问清认定某人作案的依据。谈话中,语言要慎重,态度要恳切,要让对方不拘谨,边回忆边说。对于所指控的情况,如果有意说假,陈述时的口气总不会是坚定的,他叙述事情的过程中总有不合规律的矛盾之处。
至于报假案的人,都是持有一定目的,在特定动机支配下这样做的。这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