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李卫星到庭。原审被告人李卫星,首先核对一下你的身份…”,这是法庭开始审理时审判长必问的一种惯例。李卫星一一作了回答,如实报了家门。
审判长问:“以前有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李卫星答:“没有。”;
问:“因为本案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答:“2012年3月8号。”;
“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2012年4月1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做出2012年沪二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李卫星,这份判决书是否收到?”
“已经收到。”;
“收到以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是的。”;
接着审判长又开始询问四家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四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晟天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同样的问题。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做出2012年沪二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这份判决书你是否收到?”四家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回答“是的。”;
“收到以后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代表人胆怯地回答“有。”;
“你是什么时候提出了上诉?向谁提出了上诉?”审判长眼睛紧盯着诉讼代表人,继续追问“到底有没有提出上诉,四家原审被告单位有没有提出上诉?”
看来涉案单位并未以单位的名义分别向二审法庭提出上诉,这一点审判长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一个接一个向四家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追问,诉讼代表人一时无法准确回答而语塞。
无奈,上海四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只得站出来回话:“审判长,我作为律师是受定于2014年7月8号,所以关于原来的一审如何提起上诉,我并没有接到过任何的请求?”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那么上海四晟天乐酒店管理公司辩护人有没有提出上诉?”
上海四晟天乐酒店管理公司的辩护律师回答:“我们在一审判决以后,没有接到上述被告公司的请求。”;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辩护人有没有提出上诉?”
接受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的辩护律师站出来回话:“我的情况和前面两位是一致的。”
审判长略抬了抬头,用眼扫了一下继续问:“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辩护人有没有提出上诉?”亚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律师回答:“我们的情况跟前面两位诉说是一样的。”
“法庭都听清楚了。法庭现在告知诉讼代表人,一审、二审法院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都没有收到过四家被告单位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过上诉,所以上述四家被告单位没有上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期间即使原审被告单位没有上诉,仍旧享有与上诉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底下回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之所以要这样问,还当庭告知被告单位即使没有上诉,仍旧可以享有与上诉人相同的上诉权利。
审判长无非是要不失时机展示上海地方最高法庭的公正与公平,在天下人眼里这是一座不能再被玷污的牌坊。
因为前不久高院一帮法官因有人所托,想通过司法途径捞取利益好处,让人实实地抓了“集体玩娼”的现行撼动了这座牌坊的根基,让人再难以相信上海这一块地盘还会有公正与公平可言!所以今日有必要让长着耳朵的那帮人都听清楚了。
接着审判长又向上海兴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问起同样的问题,答复也同样是没有提出上诉之后,依然给予同样的提醒,即原审被告单位没有上诉仍旧享有与上诉人相同的上诉权利。
紧接着就是有关回避的事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2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卫星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肖伟琦、徐文伟、邱胜冬组成,由肖伟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杨光明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代表检查机关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建人,代理检察员孟庆华。”
“今天出庭为上诉人李卫星辩护的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翟呈群;为上海四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护的是上海徐晓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清;为上海四晟天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护的是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巧民;为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辩护的是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为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辩护的是上海融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