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七月十一日,高院为七月十八日开庭召开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检察官与被告方辩护律师团都参加了。控辩双方各自要出什么牌,对方多少已经了如指掌,为出其不意制胜对方,私下都在加紧准备着。
延续“李卫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原审的基本构建要素来说,被告有没有真实的房产依然应该是二审辩论的焦点之一。
从李卫星辩护人陈有西向李卫星发问的内容以及李卫星的回答来看,被告方面的律师在这一点上作了相当充分的准备,借以证实被告以及被告公司的房产是真实存在的。
但是,检察员有意避开了‘房产是否真实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而是扯起了房产的产权。他在法庭上都是围着产权的问题不断地向李卫星发问:
“在这几个项目中间你是先取得产权获得股权,再进行出租和销售,还是先进行出租和销售,再取得项目权利?”…
“金山义务小商品市场你什么时候取得?”
“我问的是你所在的公司取得产权时间是什么时候?”
“你觉得房屋的权利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产权登记?”横着一炮又竖的来一炮,变着法的发问。…说白了就是因为有抵押,才证明李卫星没有取得全部房产的产证。
检察员他说判决书第5页倒数这句话:“被告人李卫星通过收购房产和受让股权的方式获得‘金山义乌小商品城’、‘上海滩商厦’和‘中华商城’的相关房产后,除少数部分商铺和办公楼已获得产权外,…”检察官总结了一下一审的判决“这种说法只是表述不严谨,有会引起误会之词。”
检察官话锋轻轻一转,就这样将双方的焦点从原先的“房产是否真实存在?”转移到被告对这些房产“是否已经获得产权?”的争论上面。并归纳得出结论只是判决书给人们的一个误会,当然这个‘人们’所指的就是这一大群受害业主也包括被告的辩护律师,让他们产生了误会。
检察官又强调说:“判决书确认了你李卫星已经获得相关房产。但后面这句话应该说是大部分没有获得产权,只有少部分获得产权。精确表述应该是少部分获得了单独产权,才对应后面一句话,你是擅自分割。这样才能把整个逻辑给理顺了。所以检察员觉得一审判决书这个地方表述确有不严谨之处,这也引起了辩护人以及上诉人李卫星反复申明。”
检察员改变了辩论的策略,跳过真实的房产而专谈“产权”,也就是改从李卫星的房产大部分没有获得单独产权,而后引申出‘擅自分割’这些字眼而借以给李卫星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就‘擅自分割’而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参照了哪一项法律,检察员并没有说。
检察员他表述了三个观点:
第一、检察员从来没有说过本案是真实的交易,检察员也不同意有真实的房产就一定是真实的交易,更不同意只要真实的房产在,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检察员不反对负债经营,从来也不要求一定要百分之百地自有资金才能经营。但是,检察员注意到在你们经营过程中你是否在把风险转移给、转嫁给社会公众,这是法律所要顾问的。
第三、检察员的观点并不是怀疑李卫星就认为李卫星有罪,究竟是怀疑,还是有证据证明?这中间当然也是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检察员认为检察员所列举的数据是证据,当然不妨碍辩护人认为这是推测,是推测还是证据?我想法庭是会做明断的。
检察官这一番话出口之后,法庭旁听席上的业主们就起哄开了,似乎并不见他们有丝毫误会一审判决书的意思。
看来他们心里很清楚,各地的房产开发商不都是边盖楼边就转手上市在卖了吗?不同的是早期规定基础只要出了零零线才可以卖,而后发展到结构封顶才允许卖。这不都是在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吗?这不都是为尽快、尽早盘活有限资金才这样干的吗?
当时,所有的开发商手里根本就没有房产证可以提供给客户的,有的还是拿着土地证给银行做的抵押呢!
怎么这些房产开发商没有罪,唯独李卫星就有罪了呢?
何况这些业主他们掏钱买断的是商铺的使用权,商铺的房产是不是被告的?只有这个问题与他们才大有关系。既然你已经承认这些房产是被告的,李卫星以及被告单位都有实实在在的房产那就得了。
而眼下房产权证是不是已经在被告的手中这些业主认为并不重要,眼下这些东西与他们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多大关系。
检察官在法庭之外看到大批群众举着“终身追责警官黄卫的法律责任”;“终身追责一审检察官张申杰的法律责任”;“终身追责一审法官费晔的法律责任”;“李卫星无罪”等字样的标牌。
在法庭上看到旁听的受害业主态度也是一边倒,全倒向了被告一边。他惊愕、他诧异。
他没有去思考人心向背的深层原因是什么?而只是感叹,他的原话就是:“说实话检察员会觉得很诧异,诧异的原因我